新北市海工非營利幼兒園收退費規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北府法規字第1012905632 號令訂定發布
一、 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學費 |
支付與教保活動直接相關之人事費用。 |
雜費 |
支付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之設備購置費、修繕費、維護費、水電費行政業務費;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並得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賃費,或其他庶務人員之人事費用。 |
代辦費 |
教保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下列費用: l 材料費:輔助教學主題所需必要之教學素材。但不得支應於購置才藝(能)教學用品。 l 活動費:教學及各類活動所需物品及相關費用等。但不得支應才藝(能)學習活動費用及非幼兒團體旅遊。 l 午餐費:午餐之食材、廚(餐)具、燃料費等。 l 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廚(餐)具、燃料費等。 l 交通費:幼童專用車之油資、保養修繕、保險、規費等。 l 課後延托費: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期間辦理平日課後延托服務,相關人員加班費及行政支出等。 l 保險費:幼兒團體保險費。 l 家長會費:幼兒園家長會之行政、業務等庶務費用。 l 其他費用:代購運動服、書包及餐具之費用,或辦理戶外教學之門票及租賃車輛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費用。(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得自行決定購買或參加) |
教保服務機構不得向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收取各款所定項目以外之費用。但得視實際需求,減列收費項目。
二、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依前條所定收費項目,自訂次學年度之收費數額,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本府備查後,始得向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收取費用。
教保服務機構之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與數額及減免收費規定,應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公告於本府及教育部指定網站。
三、幼兒於學期中進入教保服務機構者,以實際進入教保服務機構日期為收退費基準日。全學期收費項目,按就讀月數比例計算;每月收費項目,按就讀日數比例計算。
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之收退費方式,依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相關規定。
四、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學費 |
l 當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表明無法就讀者,全數退費。 l 入學後未逾六星期者,退費三分之二。 l 入學後逾六星期,未逾八星期者,退費二分之一。 l 入學後逾八星期者,不予退費。 |
保險費及代辦費 |
l 全學期收費項目,按就讀月數比例退費。 l 每月收費項目,按離開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費。 l 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
五、前二條所稱就讀日數比例,以當月幼兒實際就讀日數除以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之日數計算;就讀月數比例,以全學期幼兒實際就讀月數除以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之月數計算,未滿一個月者,按就讀日數比例計算。
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收費規定、繳費與退費收據,註記收退費基準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並由教保服務機構及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各執一份。
六、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按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還請假或停課期間之午餐費、點心費、交通費及按日或按次計算之課後延托費等代辦費項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1.事先請假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
2.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
3.國定假日、農曆除夕與春節假期等連續假日達七日(含例假日、補假日及彈性放假日)以上。
前項第三款之退費,採事先扣除方式辦理。但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採委託辦理方式之非營利幼兒園,其退費應依委託契約所定單日收費金額辦理。
七、教保服務機構各項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應依規定設置專帳處理,並依規定年限保存收支憑證。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會計帳簿與憑證之管理,應依相關法規辦理。
八、教保服務機構違反本標準規定,而有本法第四十九條第八款情形者,依本法規定處罰。
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收費減免規定
1、就讀費用係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所訂之營運成本(含人事費、業務費、材料費、維護費、修繕購置費、公共事務管理費、雜支、行政管理費及土地、建物、設施與設備之租金等項目)計算,為營運本園所需之費用,得採按月、按季或按學期繳交。
2、自111年8月起,第1胎子女家長每月繳費不超過2,000元,第2胎不超過1,000元,第3胎以上、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家庭子女「免繳費用」,與幼兒園原收費間之差額由行政院協助家長支付給園方。
3、保險費依每學年度各縣(市)政府公告招標金額辦理;低收入戶、原住民、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幼生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之費用,由政府補助。
4、課後延托費依新北市政府核准之收費規定辦理。
5、退費基準,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家庭屬性 |
非營利幼兒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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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自付額 |
一般家庭 |
不超過2,000元 |
第2胎 |
不超過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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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胎 |
免繳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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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中低收入戶 家庭 |
免繳費用 |